利用网络直播刷礼物“洗钱”被判刑

2021-12-03
年轻人聚在一起共同创业本是好事,但这群年轻人面对经营压力时,却选择了歪门邪道。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万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4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6万元至1.5万元不等。

据了解,万某是一名“90后”,他看到网络直播火爆,就召集了几名志同道合的朋友,打算成立一家网络公司,从事网络直播行业。

去年1月3日,万某等人注册成立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年6月,通过股权收购、购买知识产权等方式,他们获得了从事网络直播的技术手段。并且联系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至此,万某等人正式开始运营直播平台。

起初,该公司签约、招募了一些主播,直播内容以才艺表演、直播带货为主。但经营收益非常不理想,仅仅2个月左右,公司的经营就陷入了困境,面临倒闭。于是,万某动起了“歪脑筋”,想将公司已经相对完善支付体系用于帮助境外犯罪团伙洗钱。

一个月不到,公司洗钱近500万元

随后,万某积极联系缅甸的被告人吴某,吴某又联系了身在缅甸的潘某(未到案)以及缅甸当地的境外诈骗团伙。几方商定,由潘某为万某提供担保,境外诈骗团伙向万某的公司输送赃款,万某的公司则通过运作将赃款“洗白”。当一切商定之后,万某将自己的计划告诉了公司股东以及员工,但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或退出。

平时,境外诈骗团伙会用赃款前往万某等人的直播平台大量“刷礼物”,通过这样的形式将赃款汇入万某的公司。万某等人再通过公司运作,将钱从第三方支付平台提现。万某再安排员工将钱款交付给境外诈骗团伙。为了方便公司运作洗钱的需要,万某还安排员工外出收购他人的银行卡。至此,万某等人的这家网络公司从一家正规公司,转变成境外诈骗团伙的洗钱工具,公司上下所有人都投身到了洗钱犯罪中。

在万某等人运作洗钱期间,石峰区受害人李强(化名)遭遇到了境外诈骗团伙的“杀猪盘”,被骗金额达60余万元。警方根据这一线索,通过技术手段追踪资金流向,从而锁定万某等人的公司,万某等人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据统计,去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万某等人就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洗钱近500万元。

公司上下全部面临牢狱之灾

石峰区法院一审认为,万某等7人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或者网络赌博犯罪,纠集他人转移犯罪所得赃款,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吴某明知万某等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活动,仍为其介绍赃款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万某等人出售银行卡的被告人窦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向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市中院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各被告人的上诉。

入职仅3天的员工都没能幸免

“这种事情千万别碰,一下都别碰。”石峰区法院一审承办法官介绍,本案中量刑最轻的徐某,中途入职该公司,还只工作了3天就感觉到该公司业务存在违法,于是就离职了。

“但在徐某工作的这3天里,他的一些操作确实帮助了洗钱,而且金额有数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徐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承办法官说。